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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要点:家族信托方案的复杂性和隐患问题

用益研究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Trust 研习社 Author 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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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目标就是在时间和范围上延伸委托人的意愿,自主决定委托人生前或死后名下财产的利益如何进行管理或分配。但是,信托方案设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较长时间周期跨度内、尤其是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之后,任何未能考虑到的变量都有可能引发方案僵局或纠纷从而导致无法准确判断和执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意愿初心。


本文聚焦家族信托内部当事人之间较易出现的隐患问题进行简要总结,希望引起同业人士以及高净值客户的重视,有效规避方案设计环节的常见问题。


一、重点考虑受益人利益格局演进变化


家族信托本质上是财富管理和分配的工具,虽然信托受益人都是委托人的亲属或家庭成员,但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非天然一致,需要在设计信托方案时进行充分思考。此外,尤其是在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之后,由于缺少核心人物在其中进行平衡与缓冲,不同受益人的利益诉求可能并不相同甚至产生较大冲突,信托设立时不合理的安排可能会为家族埋下隐患,多年后引发争议。


试举几例如下:


1、对于投资决策权利行使的争议


例1:父亲(作为委托人)指定在其发生特殊事件后投资决策权利由母亲(作为受益人)行使,母亲可能仅仅希望信托进行保守投资以确保得到稳定的养老金额,但是子女(作为受益人)却希望信托开展风险收益回报更加显著、具有明显进取型特征的投资。    


例2:父亲(作为委托人)指定在其发生特殊事件后投资决策权利由儿子(作为受益人)行使,但儿子成年后在金融产品等投资领域未能发展出相应专长和能力,相反,女儿(也作为受益人)受过良好金融投资的专业训练、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和投资经历,并且也希望参与信托投资决策。


2、对于信托利益分配权利行使的争议


例3:父亲(作为委托人)指定长子(作为受益人)担任监察人,监察人的权利自委托人发生特殊事件后生效,受益人申请附条件以及临时信托利益分配均需经监察人签字确认。如果受益人中还包括其他子女,则监察人事实上有限制其他受益人申请信托利益分配(固定分配除外)并由此导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信托文件中已经明确载明权利行使主体以及具体权限,受托人在执行信托方案过程中应不存在模糊之处,但是受益人之间利益格局和客观诉求的演进变化、以及由此引发风险的可能性需要委托人在信托设立环节充分评估,受托人应当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委托人进行相应的说明和风险提示,帮助委托人设计合理的信托中后期管理和运作方案。


二、重点评估规则合理性及可执行性


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应当具有合理性,一方面,在分配逻辑的设置上需要自洽,不应出现执行僵局情形,另一方面,分配方案具有明显的激励机制特征,通过设置申请分配需要具备的必要条件引导受益人在学业、婚姻、置业、创业等方面匹配委托人意愿,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注意分配方案对受益人行为的引导作用是否可能变形,避免出现违反委托人本意和初心的导向性安排。    


分配方案较为个性化,不同项目的情况均有差异,试举几例共性问题如下:


1、分配方案基础逻辑和可执行性存在问题


(1)基础设计逻辑问题


常规分配方案可以基于较多维度进行划分,例如,信托期间内是否区分不同受益人所持信托利益份额比例(只能在上限范围内提取)或者仅在信托终止时点决定对相关受益人按何等比例分配(存续期内不划分份额比例);是否允许身故受益人的继承人取得(以及何时可以取得)原受益人相应享有的信托利益;部分受益人发生特殊事件后且信托终止时,是否先区分不同受益人本应享有的份额再据此向存续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的继承人分配,或者不予区分对应份额情况直接按届时人数情况平均分配等等。


说实话,把里面各个维度的关系和逻辑搞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客户心里的规划安排可能和信托公司制作合同模板时的思路并不一致,如果没有深层次地理解客户需求和模板条款之间能否契合,很容易产生偏差。分配方案也需要在顶层设计上进行统筹,综合考虑各个维度的对应关系,避免设计逻辑出现前后矛盾、无法匹配的问题。


(2)可执行性问题


为了展业便利性,大多数家族信托的分配方案都制作为勾选项,理论上不应出现无法执行的问题,但遗憾的是,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特例。    


举个例子,我们遇到过委托人以终身寿险保单请求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同时为保单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但是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仅勾选临时分配选项,且要求所有分配均需委托人签字确认,考虑到保险赔偿金仅在委托人身故后才能申领取得,此时如果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事实上受益人因无法取得委托人签字确认从而无法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这就会导致信托方案执行中出现僵局。


2、分配方案可能产生不当引导效果


分配方案本质为一套激励规则,实践中存在不合理利用规则的可能性,例如,委托人为了引导受益人完成更高等级的学业,设置就读博士期间可以每年均取得固定金额的信托利益分配,如果受益人基于利益驱动故意延迟毕业,按约定可以继续享受分配,既偏离委托人本意,也可能引发其他受益人争议;此外,如果委托人设置各个受益人均可以自行提起临时分配且不对分配金额设置上限,由此会导致临时分配安排失衡,不排除个别受益人抢先申请大额临时分配、导致其他受益人利益落空的可能性,均有可能背离委托人本意。


3、分配方案中校验规则适用性存在局限


考虑到家族信托长周期存续特征,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通常都会设置与某些参数指标/条件挂钩的安排,例如固定分配金额需要参考CPI指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等进行浮动变化,教育基金是否发放以及具体金额可以参考院校排名等确定。


但是,在漫长时间维度内,相关引用指标可能停止更新(例如CPI、平均工资、院校排名等停止更新/发布),方案表述可能不够明确周全(例如房屋购置基金适用情形是否只限于住宅、不含商铺办公物业等形态,医疗费用基金是否按发票总金额还是社保报销后自付金额等),均有可能导致分配结果偏离委托人意愿。    


考虑到受托人在向受益人分配时需要严格执行信托利益分配校验规则,以确保尽职履责,因此,校验规则的适用性、未来出现局限时如何处理应当予以充分关注,信托文件中需要进行相应设计并预留合理的调整空间。


三、结语


实践中遇到的“雷区”还有很多,以上列举的问题只是局限在投资决策、分配规则层面,仅仅是冰山一角,还不涉及监察人与其他信托当事方权利冲突、方案变更、受托人更换、信托终止等一系列设置的协调,更不用提复杂架构中家族治理与家族企业治理之间的边界与竞合等问题,这些后续有时间再单独写一篇文章进行分析。


家族信托方案的设计并不是拿着一个合同模板简单勾选就行,信托经理一定要对合同条款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并进行恰当地匹配。设计信托方案时既要考虑规则本身的自洽性、实现有效的逻辑闭环,也要将人性的复杂性充分考虑在内,尽量避免可能的隐患、僵局和纠纷点。合理有效的家族传承方案需要以关爱为内核、以公平为尺度,在家族创始人缜密思考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作者:高远

来源:Trust 研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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